企业标准备案
编写企业标准-组织专家审查-产品检测-准备齐备案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
2、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后,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定;
3、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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