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当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编制应当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我公司承诺的服务质量
1、格式编排和文字内容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
2、确保引用的标准现行有效;
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要求;
4、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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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需要提供的产品资料(承诺为企业保密)
1、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址(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3、产品的说明,如工作原理、零部件、结构、工艺、外观、功能、性能、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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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报告,或者产品技术参数;
5、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使用说明书、图片、说明书等。
6、其他能够描述产品技术要求的文档。
注:上述第2-6项,不是必须提供项;如果不能提供,我公司将与您沟通了解相关内容;如果能够全部或部分提供,则可加快标准编写速度。
我公司的工作流程 1、接受客户委托(签订合同); 2、查询现行相关标准; 3、标准草案编制;
4、标准审查和定稿; 5、前往标准备案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受理备案后,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报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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