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为“现有物质”(又称为“分阶段物质”)和“新物质”(又称为“非分阶段物质”)制定了不同的注册程序和数据共享程序。依据欧盟之前的通用工业化学品制度(由理事会法规(EEC) No793/93建立,该法规现已废止,被REACH取代),以1981年9月18日为界,笼统地将之前投入欧盟市场的物质称为分阶段物质,之后投放欧盟市场的被称为非分阶段物质 REACH法规要求虽极其复杂,但对于中国的生产制造商或欧洲进口商来说,影响较大的是其对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要求。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对于此类SVHC的物质,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要进行通告: 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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