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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标准《GB36893-2019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该标准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负责归口管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参编单位汇集了深圳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同济大学等众多家国内知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充分体现了广泛参与、共同协商、科学先进的制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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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13年后,伴随着雾霾、PM2.5问题的严峻,以及节能减排目标对烟尘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的更高目标要求,空气净化器作为室内空气净化领域的一类主要的环保产品,迅速作为特殊用途产品开始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使用的家用电器之一,在治理室内PM2.5、甲醛和VOC空气污染方面发挥着积极和有效的作用。国内外众多生产销售企业在近几年大量进军空气净化器产业,2010年至今,我国空气净化器的年销售量和年销售额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长,年产量保持25%以上的增长,产业发展速度相当可观,其增长速度以及随之而带来的能源消耗总量不容忽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通过研究确定与国际水平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指标和能效等级,一方面,可起到提高空气净化器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众的节能与环保意识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以标准化的技术手段有力支撑节能法、节能产品认证、能效标识、能效“领跑者”、环保装备和产品评价及财政补贴等节能环保政策和制度的贯彻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800)m3/h的空气净化器。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是国际通用的针对具备颗粒物净化能力空气净化器的能力指标和规格指标,也是规定空气净化器整机适用面积的基本依据。本标准规定的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范围,主要参考了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能够覆盖目前国内产量、保有量、需求量*的民用空气净化器产品,能够满足对此类产品的检测和评价。针对工业、医疗、车辆、治理等专业用途设计及腐蚀性、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使用的空气净化器,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类产品,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等类似的空气净化设备,由于其使用环境需求的特殊性、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原因,导致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不能适用。因此,本标准不适用这些产品。

为配合《节能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通过研究确定与国际水平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空气净化器能效指标,制定强制性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可以为《节能法》有力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技术支撑,提高空气净化器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为将来节能认证、能效标识、环保装备和产品评价和财政补贴等节能环保政策的实施提供依据。同时,制定和实施这项标准对于空气净化器领域的节能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将强制企业停止低效空气净化器的生产,有助于我国引导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能效。并能起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引导、鼓励消费者选择高效产品,提高公众的节能与环保意识的作用,为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推动节能与环保事业的发展。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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