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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e”标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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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器电子设备配套产品的标识问题

Q31.在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活动中,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应如何传递和标识有害物质信息?

答:依据SJ/T11364-2014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下游客户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Q32.用于售后包换或维修的备件是否需要进行标识?

答:由于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通常用于维修、升级设备上同类型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标识,用于售后服务的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无需进行标识。

Q3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一同销售时,是否要进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答: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Q34.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答: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Q35.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进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独立的标识?

答: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有关标识内容与标志的具体要求

Q36.当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均未超过GB/T26572-2011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是否应标识SJ/T11364-2014中图1所示的“e”标志?

答:根据SJ/T11364-2014第6.2.1的要求,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GB/T26572-2011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时,应选择图1(“e”标志)进行标识,且可不必声明有害物质含量表。

Q37.SJ/T11364-2014第5.1图1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答:为了标志设计的美观,标志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SJ/T11364-2014第5.4.1的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相关方也可进入以下网页下载图1、图2的电子版使用:http://www.cesi.cn/cesi/wrkz/biaozhunhuayanjiu/2016/0309/12419.html

Q38.SJ/T11364-2014规定的绿标和橙标,是否必须选择这两个颜色?企业在执行时,当产品本身的颜色和标识相近时,如何处理?

答:SJ/T11364-2014未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根据SJ/T11364-2014第5.3,绿色和橙色为不同标志的建议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应满足标准6.1.1的要求。

Q39.SJ/T11364-2014第5.4.2中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SJ/T11364-2014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

Q40.SJ/T11364-2014第6.2.2表1最下方“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SJ/T11364-2014的规定,当产品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GB/T26572-2011的规定,则应打“×”。当其中包含企业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等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情况时,可在括号中进一步说明。

Q41.SJ/T11364-2014要求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是否需要在所声明的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

答: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

含有情况。

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SJ/T11364-2014第6.2.2中表1的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

Q42.可否用“其他”来表示难以划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为SJ/T11364-2014表1中的部件名称。

答:按照部件来标识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目的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如果用“其他”来代替“部件名称”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Q43.在产品说明中使用SJ/T11364-2014表1标注有害物质含有信息时,可否将表格的标识范围扩大以提供更多的有关有害物质的信息?

答:SJ/T11364-2014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业可以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以告知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更多有害物质信息,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质的数量以及在部件上标出每个部件分别的环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许的。

Q44.SJ/T11364-2014第6.3中提到:“̷,选择图2进行标识的,应将标志中的数字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请对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进一步说明。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时为避免产品由于不当使用或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预定设计工作条件或场合,在产品说明上注明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方法和各种防止被误用的提示或警示信息,如“远离高温”、“不可随意拆卸”等类似信息。

“配套件特别标识”是指生产者或进口者可针对打印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采用单独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部分具体标识案例

Q45.现在很多电器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同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一个标识?

答: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一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全部单元。

Q46.有些手机产品的铭牌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可以。对于电池可拆卸的手机产品,其电池仓是消费者拆卸电池时的可见部位,因此该类手机产品在电池仓内进行标识是可以的,并应满足SJ/T11364-2014第6.1.1中有关标志应清晰可辨、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的要求。

Q47.如果产品说明与包装为一体时,是否可将标志和含量表一并仅标注在包装上?

答:按照SJ/T11364-2014第4章“总则”的规定,

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6.1.2第二段所述的条件,则标志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这些信息详情请咨询:刘先生   电话:17688901138   QQ:199227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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