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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

新疆红枣企业标准备案的执行标准

前言

为规范“干制红枣”,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指导的依据。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按照GB/T5835—2009要求,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根据本厂生产实际编写本产品标准。

本标准由新疆阿尔曼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热地力·阿布拉

干制红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红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的标签、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经除杂、分级、清洗、干燥、冷却、挑选、杀菌、包装加工制成的干制红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

SB/T10093

红枣储存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干制红枣

用成熟的鲜枣经晾晒、烘烤而成,果皮成红枣红色。

3.2外观质量

3.2.1品质特征

不同品种的红枣干制后的外观特征,如果实形状、果实大小、色泽浓淡、果皮厚薄、皱纹深浅、果肉、果核的比例及肉质风味等。

3.2.2果实大小均匀

同一等级大小均匀基本一致,有4%的容许度。

3.2.3肉质肥厚

干制红枣可食部分的百分率超过一定的数字(85%以上为肉质肥厚)。

3.2.4干度

干制红枣的果肉干燥程度,以红枣含水率的高低表示。

3.2.5色泽

干制红枣果皮颜色深浅和光泽。

3.3杂质

3.3.1一般杂质

红枣中的枝、叶,微量泥沙及尘土。

3.3.2有害杂质

混入红枣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物质,如玻璃、瓷片、沥青、水泥块、煤块、毛发、昆虫尸体塑料等有害杂质。

3.4缺陷果

鲜枣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受病虫危害,树枝挤压、碰撞、化学品造成的损伤。

3.5干瘪果

由不成熟的鲜枣制干而成,受雨水影响、制干后皱褶多、果肉不饱满、干、瘪、水份小。

3.6黄皮果

由树龄短、种植技术不达标造成,制干后颜色成黄色,肉质不坚实、口感离原有红枣味相差大。

3.7破口果

鲜枣在生长过程中,受雨水、灌溉水影响造成,制干后成裂口、破口、裂口处滋生霉菌、褐斑、黑点。

3.8病果

带有病斑的干制红枣。

3.9虫蛀果

果实受害虫危害,伤及果肉,制干后留有虫絮、虫眼、虫体、排泄物的果实。

3.10霉变果

果实受微生物侵害,果肉部分变色、变质、果肉表面留有明显发霉痕迹的果实。

3.11含水量

红枣中水分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

3.12总糖

红枣中总含糖量,以百分率表示。

3.13容许度

某一等级中,允许不符合本等级要求的红枣所占的比例。

4分类

干制红枣分为,大红枣、小红枣。

4.4.1大红枣

用灰枣、金昌枣、骏枣干制而成。

4.4.2小红枣

用鸡心枣、金丝枣干制而成。

5技术要求

6检验方法

6.1取样方法

按GB/T8855执行《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6.2理化检验

6.2.1含水率测定

取去核干红枣250克,竪刀切成小条状,然后横刀切碎片,做为测试样品。

6.2.2测试

按GB/T—5009.3执行《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6.2.3总糖测定

按GB/T10782执行《蜜饯通则》

6.2.4卫生指标检验

按GB2762《食品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中的检验方法和执行标准执行。

7净含量

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c.仲裁检验。

8.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水分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8.1.2型式检验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生产工艺;

b.更改或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时;

c.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

8.1.3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只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进行,此类检验需双方协商共同抽检,检验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8.2组批、抽样规则

按GB10782规定的方法《蜜饯通则》。

8.3判定规则

8.3.1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3.2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3仲裁检验为*终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9标志、包装

9.1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的标注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产品绿色标志、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商品条码等图示标志的使用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

9.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采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瓦楞纸箱标准》的规定。

10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10782的规定。

运输车辆卫生,干净,装车前,此车未运输与食品有害的物资。装车装箱整齐,做好防雨、防潮、防火、防盗。贮存在温度在常温下,阴凉干燥、避光、避热、通风处,湿度≤60%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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