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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

化妆品测试主要涉及的检测方法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09号)文件,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化妆品行业基本法规,2013年国务院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并于2014年8月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此次公布的修订内容来看,修改要求主要涉及三方面:明确监管主体、两证合一及非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的备案制度。

今年3月开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多项检测方法,或纳入或替换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原有的检测方法。对于游离甲醛等前九项检测方法,化妆品注册、备案及监督检验相关检测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采用这些新发布的检测方法。

主要涉及的检测方法汇总如下:

《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化妆品中斑蝥素和氮芥的检测方法》《化妆品中10种α-羟基酸的检测方法》《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致畸试验》《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

为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开展对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为明确境外检查工作要求和内容,本着公平竞争、国内国外一致原则,参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相关工作程序,制定了《化妆品境外检查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以确保境外检查过程规范、公开、公平,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条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的科普新闻,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使用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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